西南大学文件
西校〔2022〕6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规定》已经学校专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22年1月10日
西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环节的组织与管理,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及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专业实践工作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培养工作规定。
第二条 专业实践以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增长行业工作经验、提高职业胜任力及职业素养为主要任务,是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开展具有明确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的实践教学环节,与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第二章 专业实践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成立专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各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培养单位领导、导师、教学秘书和辅导员构成。
第四条 培养单位应制订专业实践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实践目标、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实践内容、过程管理和考核要求等事项。
第五条 专业实践一般从第三学期开始,实践时间不少于6个月,具体依照各类别(领域)培养方案执行。专业实践由培养单位组织学生统一进入实践基地完成,也可组织学生在导师所承担的应用型科研课题合作单位完成。专业实践应与学位论文选题和研究紧密结合。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环节的指导和管理由校内、校外导师共同负责。校内导师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生的全面指导工作。校外导师负责专业实践指导和实践期间的日常管理,并根据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表现给出考核意见;协同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完成论文选题、开题、中期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专业实践的过程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内、校外导师的指导下共同制定专业实践计划。实践计划应明确实践的内容、形式和时间安排等,经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培养单位应加强专业实践期间的过程管理。校内导师应与校外导师保持联系,检查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进展,掌握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和思想动态。
第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按专业实践计划要求,按时完成实践任务,并做好实践过程记录。专业实践结束后,提交专业实践总结报告,并进行专业实践考核。
专业实践考核分为实践过程性评价和实践汇报答辩终结性评价两个环节。实践过程性评价由校内、校外导师负责,并形成过程性评价成绩。实践汇报答辩由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评价专业实践成效,形成终结性评价成绩。专业实践成绩由过程性评价成绩和终结性评价成绩综合得出。
专业实践考核成绩不合格者,经培养单位批准后可继续完善或重新进行专业实践工作。未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最终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申请毕业及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培养单位在专业实践开始前,必须开展相关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为校外实践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购买保险;参加专业实践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与培养单位签订《专业实践安全责任书》,在专业实践期间须遵守实践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安排。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指导和检查专业实践的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级专业学位研究生起全面实施,2021级之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参照执行。原《西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规定》(西校〔2010〕28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